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十一、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认证结果在境外使用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应当事先取得相关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并自签订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承担相应认证风险和责任。”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