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九、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九、 九、 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