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或相关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建议,提交受托专业机构。受托专业机构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经国家语委审核后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