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并定期公布测查认证结果。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