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 4.

4.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完成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目标,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全面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积极试点,适时推开。开展县域语言文字应用监测。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融入行业管理、城乡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城乡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乡镇创建内容。积极推动党政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引领全社会推行普及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