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