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