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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部门、行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2002年12月31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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