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2004年) 3.

3. 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