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