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和《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附:1.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和《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1.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