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在检验信息系统中更新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或不再继续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时,应当在检验信息系统中主动注销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