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检验信息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机构名称、性质、地址、联系方式、规模概况和法人资质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同时提交所属法人单位出具的授权文件。
已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情况。
依资质认定可开展的化妆品检验项目。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受试者知情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处置能力情况。
化妆品检验工作团队概况。从事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提交两名以上(含两名)全职人员的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简历。
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和环境条件说明。
既往开展化妆品检验工作情况。
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无重大业务事故说明。
防范和处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突发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