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六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负责按照本规则创建和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赋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上传相关数据,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产品全过程管理。 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相关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