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药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中药材种植养殖、采收采集、产地加工等的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者联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