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