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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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