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