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基金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回避情形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