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被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的;

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