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