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