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