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