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