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