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五)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五) 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