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 5 国家应急响应 5.4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 5.4 5 国家应急响应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5.4.3 响应措施 (1)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 财政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迅速启动中央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 (5) 应急管理部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6)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指导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 目录 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