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6 应急响应 6.1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6.1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200人以上;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c.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6.1.3 响应措施 (1) 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 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国家减灾委专… (4)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 (5) 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 (6)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 (7) 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 (8) 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 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 响应终止 6.1.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 目录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