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6 应急响应 6.4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 6.4 6 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 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6.4.3 响应措施 (1)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 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部、民政部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 (5) 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 响应的终止 6.3.4 目录 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