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年) 4.

4. 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