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