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包括: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