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