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