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