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