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

GBZ××××—××××、GB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