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前,应当通过用户协议等书面形式,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用户告知下列事项:

公共服务平台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用户依法行使其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服务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的,可以不向个人告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无法及时向个人告知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