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