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