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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司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听证:

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

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