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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经贸委两个以上司局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一个司局牵头,并由其负责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采取联合办公、集中办理的方式。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能的,承办司局应当主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