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应该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