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应当将行政审批的项目名称、依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行政审批办公场所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和国家经贸委网站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