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