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