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