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第五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