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
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