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方案是否经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