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