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