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